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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孔蟲雕塑涉及侵權 鄭守儀院士維權

2024-08-31 1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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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守儀的模型學名是“布雷迪弗林特蟲”(Flintina bradyana Cushman)。涉嫌侵權的有孔蟲雕塑被局部變形,學名被改為“布萊迪弗林特蟲 ”(Flintina bradyana 〈Cushman〉)。鄭守儀供圖

  從1956年回國,鄭守儀一直從事有孔蟲研究。這位步入耄耋之年的中科院院士本該安享晚年,卻因煙臺濱海中路上的10件有孔蟲雕塑涉及侵權一案踏上了漫漫維權之路:“我堅持拆除雕塑,不能給科學抹黑,這是我對科學的忠誠。”

  生于菲律賓的她自1956年回國以來,便開始在中科院海洋所從事海洋原生動物有孔蟲的分類學和生態(tài)學研究。

  不過,目前她并沒有享受晚年之樂的心情。近幾年,為了自己畢生研究的有孔蟲,鄭守儀踏上了漫漫維權之路。今年3月12日,煙臺濱海中路上的10件有孔蟲雕塑涉及侵權一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結束了終審的開庭,法院并沒有當庭宣布判決結果,而是將以判決書形式公布。

  “我1956年回國,一直在從事有孔蟲研究,萬萬沒有想到因此卷進了官司。”鄭守儀對《中國科學報》記者說。

  2007年初夏的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實驗室臨時工作人員程鈞彥向鄭守儀介紹了一位從事雕塑工作的“藝術家”劉俊謙。

  其實,作為科學家的鄭守儀也在前些年與雕塑結下了不解之緣。2001年,鄭守儀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后,青島市政府、山東省政府分別下?lián)芤欢〝盗康目蒲薪涃M,她開始利用基礎研究成果開發(fā)有孔蟲的科學和美學價值。

  “我親手雕刻放大的世界罕見的有孔蟲模型,由120枚或140枚模型組成的有孔蟲模型展架已經被國內外許多大學、博物館購買。”鄭守儀回憶。2005年9月,由中科院海洋所與廣東中山三鄉(xiāng)鎮(zhèn)政府開始共建由114座有孔蟲大型石雕組成的有孔蟲雕塑園,海洋所與鄭守儀對雕塑享有著作權。

  聽說來者是青島科技大學藝術學院教師,鄭守儀欣然帶劉俊謙參觀了實驗室。臨走時,劉俊謙以“讓學生看看,為讓海洋生物雕塑落戶社區(qū)、向房地產商介紹”為由,借走了20多個有孔蟲放大模型。但幾次催促后,劉俊謙還是沒有歸還模型。2007年11月5日,鄭守儀只好派介紹人程鈞彥向劉俊謙取回了模型,并拍照留存。

  2008年2月,劉俊謙與夫人到實驗室拜訪了鄭守儀。“從談話中我得知他們要以部分海洋生物和有孔蟲為元素,向社會推介大型雕塑,希望和我合作。”鄭守儀說。然而,讓鄭守儀感到懷疑的是,劉俊謙拿出了隨身攜帶的相機。

  “我是雕塑家,希望通過雕塑來美化有孔蟲。”劉俊謙這樣告訴鄭守儀。不過,鄭守儀認為,有孔蟲是自然界的藝術品,不需要美化,便拒絕了劉俊謙的合作請求。

  一個多月后,劉俊謙的夫人懷揣一封蓋有青島科技大學藝術學院公章的推薦信再次拜訪了鄭守儀。推薦信中提到“希望在征得科學院與鄭院士的同意后,能提供給藝術家如下協(xié)助:1.提供創(chuàng)作所需的有孔蟲照片模型及說明文字;2.邀請鄭院士到現(xiàn)場參加雕塑落成典禮(費用由邀請方提供);3.雕塑落成后,將鐫刻中國科學院及鄭院士的署名”。

  鄭守儀回憶:“她反復強調,這對有孔蟲科普和對我本人的知名度都有很好的宣傳效果,還談到他們競標的項目是公益性質的,經濟收益不大,只有五六萬塊錢,主要是社會效益。”

  早在2008年1月18日,鄭守儀收到了煙臺市政協(xié)副主席、致公黨山東省委副主委、煙臺市委主委張行如的電子郵件。信中附上致公黨煙臺市委《在煙臺市委懇談會上的意見建議》,其中一項建議便是建立煙臺有孔蟲雕塑公園和濱海大道路邊雕塑群。張行如在郵件中懇請鄭守儀對有關有孔蟲部分過目、關注。

  “了解情況后我非常高興,前些年在中山建了有孔蟲雕塑公園后,我一直期待有機會給煙臺作點貢獻。”她說。所以,她明確表示,不可能參與劉俊謙的投標項目。“我一直期待著致公黨煙臺市委的建言獻策能夠得到落實,由中科院海洋所與煙臺市政府公對公地進行合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2008年6月,鄭守儀偶然間在網上看到了關于煙臺市濱海中路建起“海景長廊”的報道,其中,一座類似有孔蟲的雕塑引起了她的注意。為此,她專程前往煙臺確認。

  “我非常吃驚,幾乎全部有孔蟲雕塑的形態(tài)失真走形,大部分有孔蟲雕塑的所謂學名,都是張冠李戴地錯誤引用,使有孔蟲雕塑失去了其科學意義。”鄭守儀說。

  讓她更震驚的是,眼前這10座雕塑的外形比例構造,竟然與劉俊謙此前借走的那些模型中的10個模型驚人地相似。

  “這些雕塑是不是劉俊謙的中標產品?如果是,這與致公黨煙臺市委的建言獻策有沒有關系?劉俊謙又是怎樣中標為煙臺市政府制作有孔蟲雕塑的?是否利用與自己合作的名義中了標?”這些問題反復在鄭守儀腦海中縈繞。

  盡管暫時還沒有答案,鄭守儀只確認一點:劉俊謙抄襲了自己的有孔蟲模型制作了雕塑,侵犯了中科院海洋所和自己的知識產權。

  鄭守儀決定為自己維權,她的漫漫維權之路從2008年6月30日開始。這天,她向時任煙臺市委書記孫永春、煙臺市長張江汀寫了一封兩頁的信,并用“中國科學院院士用箋”精心打印。

  信中陳述了她已取得的有孔蟲研究成果及其商品化、市場化的開發(fā),與劉俊謙合作失敗的經過,并以雕塑嚴重缺乏科學性、侵犯其知識產權為由,建議市政府盡快清除剛剛放置的10件所為有謂的有孔蟲雕塑。

  10天后,鄭守儀再次上書孫永春。并且,她給第二封信加上了題目《對煙臺市濱海中路建造有孔蟲大型雕塑的意見》。

  信中強調:“此做法(劉俊謙的做法,記者注)不僅侵犯了海洋所和我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我本人的名譽和社會信用。如此的有孔蟲雕塑,不僅違背了科學規(guī)律,褻瀆了科學的嚴謹性,也誤導了社會大眾。”

  這兩封信引起了煙臺市政府的注意。2008年7月23日,原煙臺環(huán)境藝術管理辦公室(簡稱環(huán)境辦)書記兼副主任崔家義等人主動前往海洋所與鄭守儀溝通有孔蟲雕塑事件。“他帶來了兩份合同,一份是環(huán)境辦與萊州市萬利達石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石雕訂購合同,一份是劉俊謙與這家公司簽訂的合同。”鄭守儀當時感到,崔家義的到來帶著誠意。

  因此,她坦誠地向崔家義提出了自己心中的一系列問題。崔家義向她解釋了幾點:第一,為避免知識產權問題,市政府并沒有通過競標,而是直接向廠家購買。第二,他本人并沒有看到致公黨的那份“建言獻策”,只看到涉及有孔蟲雕塑的只言片語。第三,崔家義否認與劉俊謙曾有聯(lián)系。

  隨后,鄭守儀還了解到,2008年3月,劉俊謙已制作出35公分的石膏模型,4月中旬有了1米高的玻璃鋼有孔蟲模型。

  同時,鄭守儀又向劉俊謙所在單位青島科技大學反映了此事。時任青島科技大學藝術學院黨委書記滕學祥承認了劉俊謙的侵權行為,并提出調解。但是,劉俊謙8月15日給中科院海洋所和鄭守儀的回信上,卻完全否認了侵權。

  于是,2008年11月底,鄭守儀繼續(xù)上書山東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姜大明。不過,信被轉到煙臺市信訪辦,信訪局回復不予受理,并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經過近兩年的準備,此案終于進入了法律程序。2010年6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科院海洋所和鄭守儀的訴訟。一紙訴訟,劉俊謙、萬利達、煙臺環(huán)境辦分別成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

  原告鄭守儀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清除設置在煙臺市濱海中路的10件有孔蟲雕塑,并消除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在指定媒體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2010年11月19日,《檢察日報》的一條新聞引起了鄭守儀的注意。曾經得到鄭守儀信任的崔家義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8年4月至2009年7月間,崔家義幫助萊州市某公司經理周某、青島科技大學老師劉某承攬了濱海中路環(huán)境雕塑設計、制作和安裝業(yè)務,接受了周某送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0萬元。

  這條新聞讓鄭守儀相信,自己卷入的侵權案與崔家義受賄一案相關,訴訟前的維權行動起了一定作用。

  2011年2月25日、4月15日,鄭守儀信心滿滿地兩次坐上原告席。至今,向《中國科學報》記者講述幾年前的事時,鄭守儀仍然清楚地記得每一個時間節(jié)點和法律術語。“出庭過程太費精力了!”她感嘆。

  “本院認為,被控雕塑是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對原告的模型作品復制、修改ng體育官網入口注冊的基礎上設計制作而成,并與原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對有孔蟲模型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修改權。”同時,侵權雕塑的錯誤命名,構成對原告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判決要求,煙臺環(huán)境辦移除9座構成侵權的雕塑底座上的相關介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根據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的有孔蟲模型,對局部進行變形處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蟲的具體名稱;煙臺環(huán)境辦向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費5萬元,劉俊謙賠償海洋所6萬元;劉俊謙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公開賠禮道歉,萬利達公司、煙臺環(huán)境辦向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宣判后,雙方都沒有當庭明確表示是否會上訴。不過,鄭守儀并沒有因此松一口氣。雖然她對中院認定雕塑侵權感到滿意,但她堅持認為10座雕塑都應判為侵權,同時侵權雕塑應當拆除,而不應當鐫刻她和海洋所的名稱。“我堅持拆除雕塑,不能給科學抹黑,這是我對科學的忠誠。”她強調。

  她向代理律師提出想要上訴。“但律師告訴我,上訴肯定敗訴。”鄭守儀回憶。這時,她才確定此案與崔家義受賄一案密切相關。

  然而,一個月后,被告劉俊謙搶先一步上訴至山東省高級法院,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今年2月,鄭守儀作為被上訴人前往省高院出庭,又面臨第二輪官司。上訴人劉俊謙向法院請求變公開道歉為個人道歉,并將6萬元的賠償額降低至2萬元。3月12日,終審再次開庭,雙方仍然圍繞10座雕塑是否構成侵權展開激辯。劉俊謙再次請求調解,同意賠償6萬元,但仍要求變公開道歉為個人道歉。鄭守儀均予拒絕。

  對此,記者致電第三被告煙臺環(huán)境藝術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以“不清楚此事”為由拒絕了采訪。

  盡管一審判決已經下來,但鄭守儀在最近一次的體檢中發(fā)現(xiàn)自己的身心健康均受到較大影響。據鄭守儀代理人、山東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王雋表示,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將以書面形式公布,不再開庭。截至記者發(fā)稿日,維權院士鄭守義仍在等待最終結果。

  在有孔蟲雕塑侵權一案中,原、被告雙方針對是否侵權進行多輪激烈的辯論。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問題上。

  鄭守儀認為,有孔蟲是海洋生物研究中的一個很小的分支,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研究,她才獲得了今天的成果,并依據顯微鏡、微小工具等科學手段親自雕刻成放大模型,將其呈現(xiàn)給大眾,雕塑作品具有著作權和獨創(chuàng)性。顯然,劉俊謙對有孔蟲的了解并不夠,無法達到獨立創(chuàng)作雕塑的水平。同時,劉俊謙提出與其合作被拒后,依據借走的模型開始了自己的“創(chuàng)作”,具有故意抄襲的嫌疑。

  相反,劉俊謙則提出,有孔蟲作為早已被人類發(fā)現(xiàn)并認識的物種,早在一百多年前已被國外諸多學者研究并向世人展示,公開出版物和圖片繁多。他的創(chuàng)作題材完全來源于公共領域。因此,劉俊謙否認了自己的侵權行為。

  青島中院一審認定,鄭守儀在花費大量時間對有孔蟲進行觀察、分析的基礎上制成有孔蟲放大模型。因此,有孔蟲模型是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屬智力勞動成果,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也就是說,在劉俊謙提供的證據中,沒能顯示他不依靠鄭守儀放大的模型也能自己制作出有孔蟲雕塑,即使是經他變形后的雕塑。以鄭守儀將有孔蟲放大成模型為例,該環(huán)節(jié)傾注了鄭守儀的畢生精力,簡單的模型體現(xiàn)了她對有孔蟲特定生長階段、色彩及表達方法的個性化選擇及其觀察能力、繪圖能力和雕刻能力。由此,法院認定鄭守儀和海洋所對有孔蟲模型有著作權不無道理。

  對此,鄭守儀稱,盡管劉俊謙對10座雕塑作過不同程度的局部變形處理,但稍加留心比對,仍不難看出劉俊謙的雕塑總體形態(tài)與自己的模型差異度較小。這從她向法庭提供的科學依據很容易作出判斷。她還推測,劉俊謙為了回避侵權行為,底座上鐫刻的大部分是張冠李戴的學名,這違背了國際動物命名法規(guī)。

  劉俊謙稱,10幅有孔蟲作品屬大型石雕美術作品,具有美術作品的形態(tài)、空間、材質肌理、尺度要素,而鄭守儀作品屬于通過實驗和觀測制成的標本性質模型,兩者分屬科學領域和藝術領域,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原審法官不是雕塑專業(yè)人員,不從雕塑藝術出發(fā),用上訴人的作品照片與被上訴人的模型作品和照片肉眼比對,做出10件作品中有9件實質性近似、一個不同的結論,這不能令他信服。

  青島中院一審認定,被控諾凡笑口蟲雕塑、普羅特斯馬刀蟲雕塑、皺褶小三行蟲雕塑、雅致貨幣蟲雕塑、布萊迪弗林特蟲雕塑、似恩格面包蟲雕塑、細紋穹背蟲雕塑、馬麗倫篩形幼體蟲雕塑、雷氏企蟲雕塑,均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鄭守儀當庭提出,她在2000年至2006年開始集中創(chuàng)作有孔蟲模型。2005年,中科院海洋所與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簽訂修建有孔蟲雕塑公園合同后,她一直監(jiān)管雕塑制作工作。2006年,她還在青島海洋原生動物有孔蟲科普教育基地展示有孔蟲模型至今。2007年,劉俊謙向她借走20多個模型至今,可見劉俊謙是在接觸了她的模型后,才開始自己的設計。

  對此,劉俊謙承認自己于2007年夏天借走鄭守儀的有孔蟲模型,11月以后歸還。他在2008年3月創(chuàng)作前早就歸還了鄭守儀的雕塑作品模型。同時,他認為,幾年來,三鄉(xiāng)鎮(zhèn)雕塑作品的數量不斷增加變化,而鄭守儀在2006年展示的有孔蟲模型也依據不足。

  在劉俊謙既未提供相反證據,也未向法院說明其借用的模型與本案原告要求保護的模型存在不同的情況下,青島中院一審認定,劉俊謙在其設計被控雕塑前接觸過原告的涉案模型作品。

  除了有關是否侵權的三個焦點外,同樣等待法院終審判決的,還涉及鄭守儀與煙臺市環(huán)境辦關于雕塑是否拆除的爭論。

  鄭守儀在上訴中明確請求煙臺市環(huán)境辦清除雕塑。但青島一中院認為,由于煙臺環(huán)境辦為獲得侵權雕塑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且不知道其購買的雕塑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主觀上沒有過錯。而雕塑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煙臺環(huán)境辦沒有獲得侵權利益。同時,若將雕塑拆除將造成社會資源的較大浪費。

  青島一中院最終判定,可移除9座侵權雕塑的相關介紹,同時注明“根據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的有孔蟲模型,對局部進行變形處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蟲的具體名稱,并向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費5萬元。

  不過,鄭守儀對此并不認同。她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等于讓他們認可劉俊謙的侵權雕塑是合法的。因此,她堅持要求煙臺環(huán)境辦拆除雕塑以消除不良影響。(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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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500余名博士和碩士先后將萬方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自己的論文用于營利目的構成侵權,并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08年6月,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此案進行宣判,萬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萬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論文,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博士論文以1800到2000元計算,每篇碩士論文1000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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